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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5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建议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服务费

    缴存职工家庭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个自然年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限一套住房)。

    线上渠道申请提取的,最高提取额度为2000元/年/人。

    线下渠道申请提取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明、物业服务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到线下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物业服务费发票载明的实际支出核定。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职工适用范围

    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职工适用范围由江西省省内及长江中游城市群扩展至全国各地市。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享受本地职工贷款同等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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