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6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2026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6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该为职工上一自然年度(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单位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467元/月;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2090元/月。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调整之日起生效。
三、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2026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872元(单位和职工合计)。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026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单位和职工合计)。
以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和最低缴存比例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和最低缴存比例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高于下限的,应按实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时间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标准执行时间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五、其他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申报调整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缴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统计标准,如实核定并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严禁超标准缴存。
(二)已开通“网上营业厅”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办理相关调整业务。
(三)各缴存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须及时向职工告知2026年度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变动情况,确保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