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5
一、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服务费
缴存职工家庭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个自然年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限一套住房一个自然年度内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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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渠道 |
适用对象 |
提取额度 |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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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 渠道 |
物业服务费 ≤2000元/年 |
1.物业费不高于2000元/年/人的,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2.线上渠道申请提取的,账户余额为2000元以上的,提取额度固定为2000元/年/人;账户余额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百元取整计算。 3.一年仅限提取一次。 |
无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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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 渠道 |
物业服务费 >2000元/年 |
1.物业费高于2000元/年的,需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2.按物业服务费发票载明的实际支出核定; 3.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物业服务费发票载明的实际支出。 |
1.身份证; 2.物业服务费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 4.Ⅰ类银行卡;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还需补充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购住房所在地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职工适用范围
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职工适用范围由江西省省内及长江中游城市群扩展至全国各地市。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享受本地缴存职工贷款同等待遇。
四、以上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